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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灾荒救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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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灾程序立法
民国时期,灾荒救济由中央或省政府按规定的程序进行。1915年1月,民国北京政府借鉴清朝灾荒查报和蠲缓的有关制度,制定和公布了《勘报灾歉条例》。1928年10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在该条例的基础上颁行了同名法令; 1934年2月24日,行政院修正后重新公布了《勘报灾歉条例》。1936年8月10日, 国民政府行政院又公布了《勘报灾歉规程》。这些条例和规程都规定了灾荒救济的基本程序:(1)勘灾与报灾。勘灾即地方官吏查勘核实受灾程度, 为救灾提供实际数据。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勘报灾歉条例》和《勘报灾歉规程》的规定,地方遇有“由渐而成”的旱灾、虫灾,由县政府随时勘察,至迟不得超过10日;遇有风、雹、水灾及其他急灾,须立即勘察,最迟不得超过3 日。勘察后,先将被灾大概情形分报该管省政府及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勘灾的机构和程序规定为[ 2 ]506 - 507 :“各县市灾案,民、财两厅据报后,立即会派委员会同县市复勘,将被灾地亩分数电厅, 转呈省府核定,令饬遵办,并由县、市、局遵照核定被灾地亩分数,造具县、区、村地亩应行蠲缓数目清册, 连同印委勘结及简明表,报由财政厅核明, 咨同民政厅会报省政府,分咨内政、财政两部, 核转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备案。”报灾即下一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灾情, 是上级政府了解灾情、实施救灾的基本依据。报灾期限因季节差别及灾情缓急而有所不同,国民政府《勘报灾歉规程》规定,“夏灾限立秋前一日、秋灾限立冬前一日为止, 但临时急变因而成灾者不在此限,气候较迟之区域亦得酌量展限”;如果一地方连续遭灾,报灾可以延期,具体办法是“除旱、虫各灾由渐而成亦仍依限勘报外,其他各项续灾距原报灾情之日未过十五日者, 位于正限内勘报,不准展限,若已过初灾勘限正限之后续被重灾, 准另起勘报”。法令对报灾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便于地方官员遵照执行。(2)蠲缓。蠲缓包括蠲免和停缓,是根据被灾程度适当减免灾区土地赋税的一种传统救灾方式。蠲缓的前提是确定灾区的被灾程度,根据《勘报灾歉条例》规定:地方勘报夏灾,察看情形较轻尚可播种秋禾者,一律等到秋收时再行勘定分数,其向不播种秋禾者即在夏灾时勘定分数;各省市核定被灾分数应自被灾地亩全年收获不及中稔半数时起算,其收获在中稔半数以上者,以不成灾论。关于蠲缓比例,民国北京政府公布的《勘报灾歉条例》规定,地方勘报灾伤,将灾户原纳正赋作10分计算,按灾请蠲:被灾10分者,蠲正赋7 /10;被灾9分者,蠲正赋6 /10;被灾8分者,蠲正赋4 /10;被灾7分者,蠲正赋2 /10;被灾6分、5分者,蠲正赋1 /10。蠲余钱粮分年带征,被灾10分、9分、8分者,分作3年带征;被灾7分、6分、5分者,分作2年带征[ 6 ] 。国民政府的规定略有不同, 请蠲比例定为:被灾9分以上者, 蠲正赋8 /10;被灾7分以上者,蠲正赋5 /10;被灾5分以上者,蠲正赋2 /10。蠲余田赋分年带征, 灾7 分以上者作3年带征;被灾5分以上者作2年带征[ 2 ]507。如果单从字面上看,国民政府时期灾民的负担较之北京政府时期有所减轻。蠲缓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遇灾申请蠲缓,由各省市查明应蠲缓分数,报上级机关查核;蠲缓带征年限,由各省市就地方原有惯例,另定举行办法,报部查核。蠲缓申请得到批准后,3 日内准予施行。施行之前,应大张告示,遍行晓谕。由于官方文书审批期长,往往文书到达,赋税已征,为此法令规定[2]507 :“其有输官在前者,应蠲部分,准其流抵次年。应完各款应缓部分,既已完纳, 免再分年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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