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随机推荐
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
来源: 作者:本站
3.确立更利于检控的证据规则
(1)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明确规定,某些事实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而黑社会 分子互相使用或被称为某些名或代号,可作为对其充当指挥或领导职责的推定;这种法律上 的推定得以反证推翻之。
(2)确立特别的证据规则,包括:
a.免于法庭(审判中)作证。
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6条第2款:倘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证人、辅助人、民事当事 人或鉴定人因恐怕报复而可能离境,或以任何方式表示能在审判中作供,可由法官在侦查或 预审期间先行询问,并制成笔录以供审判中宣读。
b.接纳新证据。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接纳在公众可进入的地方,即使是在保留专用的 地方所取得的资证、录像或磁带录音的纪录作为证据。
c.强化警方的取证手段。
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0条,刑事警察机关有权将无能力表明或拒绝表明本身身份 的人带至最近之警区强行扣留,在有充分依据及获得有关刑事警察机关最高领导人的许可后 ,可以把强行扣留的期间由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最长6小时延长至24小时。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1条还规定,司法当局有权扣押存于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甚至在 个人保险箱内的、与黑社会罪行有关的财产;为此,金融或同等机构、社团、合伙或商业公 司 、登记或税务部门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须按法官所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黑社会罪的嫌犯必须据实回答司法当局向其提出有关经济及财政状况、来自职业活动的收益 及本身资产的问题,否则按刑法典第312条(违令)或第323条(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处 罚。
4.建立和完善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的制度
(1)鼓励污点证人提供证据,为此:
a.减免污点证人的刑罚。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5条规定:如行为人阻止该等黑社会存续 或对此认真作出努力,又或为避免犯罪的实施而通知当局该等黑社会的存在,尤其指出黑社 会其他成员或支持者的身份,并揭露该等黑社会的宗旨、计划或活动者,第2条至第4条所指 刑罚得特别减轻或以非剥夺自由的刑罚代替,甚至豁免刑罚。
b.对业已判刑的污点证人设立特殊的再审制度。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8条,对于 因触犯任何罪行而确定判处徒刑的有罪判决,当被判罪者明显地采取第5条所指的任何行为 时,有罪判决可接受再审,从而减免对污点证人的刑罚。不过这种特殊再审程序只适用于该 法律开始生效后6个月期限内申请特殊再审的被判罪者(第41条)。
上一页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