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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
来源: 作者:本站
通过该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黑社会需具备三个条件:(1)是一个组织;(2)成立组织的目的 是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3)成立组织的方法是协议、协定和其他途径。只要同时具备 了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
(三)明确规定了黑社会的罪
关于“黑社会的罪”,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规定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是: “发起和创立黑社会罪”(第一款);“参加或支持黑社会罪”(第二款);“执行黑社会的领 导或指挥职务罪”(第三款),共3个罪名。并规定,如果上述3个罪名是公务员实施的,则加 重惩罚三分之一。
此外,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还规定“自称属于黑社会”的犯罪,即“自称属黑社会 与黑社会或其成员有关系,或有理由使他人相信是属黑社会或与黑社会有关系而令他人产生 恐惧或不安,或损害他人的自决自由,特别是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容忍某种活动”,虽 然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并没有把它列为黑社会的罪,但实际上它是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 的犯罪。
(四)明确规定了黑社会实施的罪
至于黑社会实施的罪,即并非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而只是由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数 量很多,刑法上规定的许多犯罪,都可以由黑社会组织实施。但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社 会犯罪,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对某些黑社会可能从事的犯罪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主要有 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第3条);不当扣留证件罪(第6条);国际性贩卖人口罪(第7条);操纵 卖淫罪(第8条);在公共地方的可处罚行为(第9条);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 第10条);联群的不法赌博(第11条);易燃或腐蚀性物质或物料(第12条);违反司法保密(第 13条)等等作了专门的规定等。
(五)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1.例外地规定了法人犯罪
澳门刑法典的原则是刑事责任个人化,“仅自然人方负刑事责任,但另有规定者除外”(澳 门刑法典第10条)。《有组织犯罪法》第14条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例外之一。它 规定:“私法人即使不按规则成立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须对第10条规定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负责”。法人负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当该等行为系由属其创办人或非创办人的成员、有 关机关据位人、或领导或主管职位据位人等在从事其职务时,或由其代理人或受托人以其名 义及集体利益名义作出活动时所作出者”。具体来说就是:(1)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创办人 或非创办人的成员、有关机关据位人、或领导或主管职位据位人等(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也 可以是法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2)行为必须是上述行为人在从事其职务时实施的;(3)以 法人名义和为了法人的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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