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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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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郑成思的致思路径相异,安守廉认为宋代及整个古代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出版管制法令,仅反映了“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同时,安守廉将中国未能如西方那样自行发展出一套版权法/知识产权体系提出如下假说,即:中国古人尊崇过去,并通过联系过去来确立一切著作不过是来自于对过去的模仿。因此,个人在道德上就不应当将之持为己有或独占。同时,历代“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决定中国无法产生版权制度。这一结论,如同其他一些曾初步探讨过同一问题的学者一样,将复杂的问题处理得有些简单。 [42]

事实上,在中世纪以至近代西欧,罗马教会和世俗政权共同致力于“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这种针对出版业的严密控制程度绝不亚于古代中国。相比之下,中国唐宋元明等王朝对图书出版的控制并不更严格。唐宋时期皇室除对钦定作品进行出版控制外,对无碍皇室统治的作品一般既不授专有出版权也不进行控制。颁布正朔是皇帝的特权,因而唐代才禁止民间印刷日历:冯宿到四川上任时,发现民间印有许多历书,为维护中央权威,上奉:“准敕,禁断印历日版。剑南、两川及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 [43]但是,尽管宋代民间印书十分普遍,国家也只限于对经学、天文日历等类涉及政治利益的图书进行出版控制。除了王朝的钦定作品、天文日历、直接涉及国家机密与专制统治的书籍以外,宋代对其它书籍大都不给予严格的出版管制。即使清代由于异族入土中原,文网甚密,但也主要管制直接涉及国家政治统治的书籍(如具有反清复明嫌疑、违制类著作)。

与之相比,欧洲世俗政权与罗马教廷对出版的联合管制更充分地体现“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比如,罗马教会和各国君主们把印刷出版业的发展同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一起视为洪水猛兽,加强了许多控制措施。1542年教廷恢复异端裁判所,第二年规定所有图书须有主教授予的“准印许可”,未经教会同意,任何书稿均不得印刷。首先遇到宗法庭迫害的印刷商是德国新教徒印刷商,不少人因出版新教书籍而被囚禁甚至判处火刑。法兰克福书市1579年被置于德皇的检查委员会监督下,使这个欧洲图书贸易中心名存实亡;在英国,亨利八世于1529年发布“反异端令”,未经许可的布道和异端书籍不得出版;1586年星法院规定除牛津和剑桥两家大学外全国只允许伦敦有印刷所,以便于监督;法国两个出版中心之一的里昂,其出版业在严厉限制下被扼杀,1600年后出版业基本上集中于巴黎一城,到17世纪末,巴黎也仅剩36家出版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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