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法律研究网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夹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法史文库>
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来源:  作者:本站


因此,宋代的版权形态仅仅表现为某些营利出版商的版权利益主张与个别地方官府偶尔、零散的行政庇护的结合。

3郑、安之争与视野差异

以上是本文对宋代版权形态的一个分析。但是,这个问题在中美两位学者──郑成思与安守廉之间发生了激烈争论。

安守廉认为,20世纪以前中国所有现存的表明国家努力提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都完全是为了维护皇权,把出版前审查和上述对翻刻的其他限制,以及针对异端材料的厉禁视为更大的控制观念传播的网络的一个部分,而不是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才更为真切。安守廉批评包括郑成思等在内的中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典型做法是把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当做版权来看待,他们的研究到此为止。 [36]郑成思以宋代出版商向官府提交版权保护的努力等事实驳斥安守廉将古代中国有关书籍方面的法令限于“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他认为安守廉一开始就把“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这一结论当做出发点,故在论述中尽量避开了达不到已定终点的那些史料。 [37]他提出五代后唐田敏等人在国子监校正《九经》。“校正”的目的是防止遗漏及错误,印、售的目的是扩大传播面和收取成本费,乃至取得一定利润。这使版权保护在当时已成为客观上的需要了。据宋代罗璧所著《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之前,朝廷确曾下令要求刻印《九经》监本的人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这实质上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印刷出版的一种专有权。它比欧洲的这类出版特权早出现近五百年。 [38]

然而,宋出版商刻印《九经》需向国子监申请,但并不缴纳类似于版权转让的费用。五代及宋朝官府“校正”典籍的目的在于使正统思想正确传播。官府的行为与既与营利无关,也与版权(或向出版商提供禁止他人翻印的特权)没有联系。英国中世纪则是直接把出版特权赐予出版商,出版商由此获得了出版某些书籍的独占权利,并在国家法律与诉讼制度的支持下拥有排斥其它人出版该书的权利。这种出版特权(即出版独占权)对于出版商而言明显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味。宋代的出版管理作为行政监控的政治手段,并未如西方近代那样将国家的出版管制与出版商的出版特权结合起来。因此,从国家层面而言,宋代出版管制法令确实反映了国家“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从实践上看,宋代出版商只要其未曾违反国家的政治利益(如出版“反动言论”的书籍,或所出版的科举应试书籍中出现错字影响士子升迁等),其盗版行为并不会受到国家惩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8 9 10 11 12 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