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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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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还记录宋代祝穆编写的《方舆胜览》自序后的“两浙转运司录白”。据浙本《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该榜文首次刊布的确切时间为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时隔28年,当《方舆胜览》再版时,福建当局又重颁禁翻刻文告,禁止麻沙书坊翻版行为。 [30]该出版商要求严禁他人翻版的理由与罗氏类似,如出版商投入了大量成本:“私自编辑,积岁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瀚”。这是因为书籍刻印要请人校对,选用上等坚硬木材(如梨木或枣木)作为雕版材料,同时还得请人开雕,故而耗费不小。其次,禁止他人翻板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嗜利之徙往往“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致误读者。再次,“盗版书”质量拙劣、成本低下,导致原出版商“徒劳心力,枉费本钱”,无法收回投资及营利。

以上出版商要求官府严禁其他书商翻刻特定书籍的努力表明宋代产生了比较完整的版权意识与观念。主张拥有版权的依据与现代版权的构成要素有相似之处。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作者、出版者关于“不许复版,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装饰书籍牌记的空文。他们关于合理使用、巧合及剽窃的卓越见解,在缺乏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条件下,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文章。 [31]但是,宋代版权观念的出现无疑远远早于西方,如果考虑到宋代出版商在当时社会所能做到的对版权主张的最大努力及在时间上比较中西版权发展史,这种尝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正如有的学者认为,10世纪中叶到12世纪中叶,正是在中国大地上萌发版权观念并逐步深化发展的过程,尤其是从《东都事略》的牌记到《方舆胜览》的录白,在版权观念上出现了飞跃。 [32]在世界版权发展史上,宋代出版商的努力是非常瞩目的。

但是,如果从国家制度与政府行为层面分析宋代的版权现象,与西方比较这种优越性就没有那么乐观。营利出版商要获得国家对私人版权利益的保护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它可能需要权利主体与官府有某种密切关系。另外,对这种权利保护申请的许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来自于制度性保护。这种版权保护方式如果得到实现,也仅限于个别的、局部的保护,不可能大规模地推广。比如,叶德辉对此曾论道:“此亦自来书坊禁人翻雕已书之故智也。……至其他官刻书,则从无此禁例。” [33]因此,这一来自民间对版权保护请求的努力无法达到制度化之下的规模效益。宋代并无关于保护版权的立法规定,如果出版商自身力量有限,对版权的保护能多大程度得以实现也是有疑问的。针对宋元出版商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行为,叶德辉曾评介道:“可见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板,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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