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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来源: 作者:本站
另外,随着书籍出版量大增,民间载有不利于王朝统治的内容的书籍在出版速度与普及程度上都比过去大大提高。为此,宋太祖颁行《宋刑统》,“禁天文、图谶、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禁妖书”。太祖晚年,去禁“兵书”,加禁“六壬遁甲”,更禁和尚道士“私自研习天文、地理”。 [16]至北宋仁宗时,辽和西夏经常侵扰边境,宋朝边事日益紧张。对此,官府颁布大量出版管制法令,要求严格管制载有国家机密的书籍。如仁宗于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下诏,饬令开封府严禁泄露边机军务等内容的书籍。又如英宗治平三年(1066)闰十一月,监察御史张戬上奏朝廷,“严行根提”“肆毁时政,摇动众情”的小人。当时,在正史中亦有不少出版管制的记载。这些法令与国家行为反映了政府严格控制涉及政治利益的书籍出版与流通。 [17]
南宋时期,为了防止泄露军事机密,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在素有刻书传统之地诏令“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刻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 [18]乾道八年(1172)秋,有商人载书十六车渡淮,经盱眙军查出其中有熊子复所著《中兴小历》、《通略》等本朝史事,从而引出一场全国规模的大检查──“遂命诸道帅宪司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 [19]
纵观整个宋代,官府严令禁止翻刻的书籍主要有以下种类:一、禁印议毁时政得失之书。二、禁印制书敕文。三、禁印刑法敕令式诸书。四、禁印本朝史籍。五、禁印撰造的佛说和妖教之书。六、禁私印天文书籍。七、禁印士兵操练之书。八、禁印供科场剽窃用的“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 [20]对违反出版管制法令的行为,官府给予重惩,其定罪量刑如下:对雕印议论时政得失、宋会要、实录史籍及传抄有关军机文字者,处以“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 [21]私印刑法书,论如“盗印法”。 [22]雕印戏亵之文,杖一百。 [23]抄录军马敕诸教象法,杖一百。 [24]
2宋代的版权:萌芽及其局限
雕版印刷术的普及促使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转化为商品,为宋以降营利出版商带来收益。同时,也为直接促进宋代版权观念的产生创造条件。关于版权与印刷术的关系,有学者作过如下论述: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二是大量的复制与传播,使得印刷者(或作者)无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样管领自己的无形财产权,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要。 [25]便捷的印刷技术与快速的流通途径同时也便利了书商盗印他人作品以牟利。早在唐代雕版印刷运用不久就出现了盗版现象。如唐元稹曰:“白氏《长庆集》者,太原人白居易之所作。……而乐天《秦中吟》、《贺雨》、《讽谕》等篇,时人罕能知者。然而二十年间禁省观寺,邮侯墙壁之上无不书,王公妾妇、牛童马走之口无不道。……其甚者有至于盗窃名姓,苟求是售,杂乱间厕,无可奈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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