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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来源: 作者:本站
一些献书者在国家的重金与官位利诱之下,更换名目,将近作伪为古文,一卷另立多卷。 [⑧]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的搜访遗书推赏制度刺激了社会对书籍的需求,促进了出版业的繁荣。尽管中国古代民众的识字率低下,但是,宋代以降中国总人口的庞大基数保证了当时识字人口的绝对数量巨大。为数众多的“阅读大众”构成书籍巨大需求的社会基础。伴隨经济发展而来的生计水平的上升、政治社会制度中科考风气的兴盛以及民众识字率水平的提升,这些都是助长书籍商品大量生产的外部配合条件。 [⑨]
宋代书籍刻本主要有三种:官刻本、私刻本、坊刻本。其中的坊刻本大都署有书商字号,某书堂、书铺、经籍铺、书籍铺等,出版目的主要在于营利。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这些营利出版商降低了刻本成本,与不惜工本的官刻本、校勘精到的私刻本相比在质量上有很大区别。唐代中叶以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版商(即坊刻书商)遍布在今四川、安徽、江苏、浙江和洛阳等地。在宋代汴梁、临安、建阳、崇化、麻沙等地,此类出版商不但很多,有的专门接受委托,刻印和售卖书籍,甚至集编撰、出版、发行于一坊一肆。《书林清话》多次记载中国古代出版商雇佣的刻工工价之廉,刻书成本很低。同时,书市的大量出现与大规模的科举考试、遍布全国的私塾等,都对出版业产生大量需求。刻书成为有利可图的行业。《书林清话》还有刻书利润丰厚的记载:“元时书坊所刻之书,较之宋刻尤夥。盖愈近则传本多,利愈厚则业者众,理固然也。” [⑩]当时营利出版商的坊刻本的种类很广,大致包括医书、类书、科举用书、狀元策及其它一些日用书籍(如算命、占卜、风水、蒙学读物)。
一些营利出版商为招徕读者,或“辄将曲学小儒撰到时文,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 [11]或“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以营利。 [12]对此,宋朝于绍兴十五年(公元1146年)诏令:“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 [13]这相当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 [14]不过,宋代民间出版业的管制事实上并不很严密,当时“违法”出版的书籍层出不穷。宋代科举考试每年都有大量应考人员,与科举考试有关的书籍发行量极大,出版商有利可图。出版商为降低成本、牟取高利润,刻印的书籍往往字体偏小甚至错讹百出,影响了正常的科举考试。为此,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其余州郡无得妄用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然而,宋代虽有禁令,中央国子监鞭长莫及,地方各级政府也没有认真执行。结果“建宁书坊编印场屋用书,日辑月刊,时异而岁不同。” [15]因此成为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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