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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来源: 作者:本站
4结论
英国中世纪后期,多元权力(英国中世纪后期存在王室、宗教团体、议会、大贵族、商人团体等多元权力)为赢得对社会的控制而展开相互竞争。王室通过授予书商公会出版专有权以换得他们对书籍实施审查作为对价,从而催生了制度化的出版特权,并在近代多种力量的影响下将特权平等化为现代版权。与此不同,在宋代集权/极权政治体制之外不存在与之相互竞争的多元权力,这个集权/极权政治实现社会控制的努力是不断将一切权力集中,通过无限扩大国家的力量(而不是放权让利)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程度。在这种权力运作逻辑下,官府无须如英国王室那样假手于营利出版商,而是直接制定出版管制法令、实施出版管制,查禁不利于王朝统治的书籍。
因此,这种出版管制行为也就毋庸与营利出版商试图独占版权的要求结合起来。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体现了王朝的关注点在于维护政治秩序,视其自身利益重心的变化而因时制宜,或轻或重,或有或无。当且仅当营利出版商将自己的出版物与王朝的政治利益联系起来,才偶有可能获得王朝的注意。这种状况对宋代及整个中国古代的版权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果出版商出版的书籍无关王朝的政治利益,比如出版商相继翻印其他人整理创作的日常书籍,如通俗文学读物、儿童启蒙书籍、日用万宝全书、医用书籍等,而与涉及国家为维护王权而出版专有的书籍,如日历、律例及科举用书等无关,则失去向官府寻求保护的正当性依据。这些占社会出版物总量最大比例的书籍,其主要读者并非是与科举命运相联系的“学士大夫”等知识精英,同时其内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或破坏王朝的权威,其他出版商随意盗版此类书籍甚至出现文字错讹也从不会影响士人科举与仕途或王朝正统思想的传播。那么,这些远离政治利益而又数量庞大的书籍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事实上,在目前所见宋代及后世的牌记或印记中标明有“翻刻千里必究”之类用语的书籍也大多都是以学士大夫为读者, [47]]拥有更广大读者的各类通俗读物则很少出现刻有此类宣示性用语。同时,这些带有威胁性的牌记或印记仅仅属于民间出版商有限的努力,基本上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制度与司法途径上普遍性的支持。因此,宋代营利出版商们寻求版权利益的保护不得不完全仰赖于强大的王朝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其有关严禁他人嗜利翻版的告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宣示性的文字,在整个社会大量出现的盗版现象中显得力不从心。
宋代版权发展史经历着一条试图由下自上进行制度选择的进路。但是,这一制度选择遇到了重重障碍。有关宋代的版权问题反映了营利出版商在其经济活动与寻求权力机构保护的过程中想访设法地求助可资利用的一切资源。他们在要求禁止他人翻版时提出的各项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版权法律制度欠缺之下的特殊回应方式。但是这种回应使得版权保护陷入了万劫不复的状态:当宋代出版商试图为版权寻求法律的生命时,版权获得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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