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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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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英国产生了稳定的出版特权,为后来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奠定了基础。

在1542年,英国书商公会曾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组织申请成为独立的公司,但未获准许。玛丽女王继承王位后,为新教叛乱和反对她同西班牙腓力二世结婚的“诽谤”伤透脑筋,伦敦书商们趁机再次申请王家特许状。玛丽看到这是控制出版的有力工具,遂于1557年颁发王家特许状,并规定所有书籍的出版都必须在书商公会注册。从此,国王有了管制“诽谤”、“恶意攻击”和异端言论的御用工具,出版商们取得了出版独占专利,并把管制非法出版物作为对国王恩惠的回报。 [45]书商公会藉此阻止侵犯版权的现象,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国王借用书商公会控制出版物的组织力量,而书商公会则仰仗国王的政治权力,特许状成为他们之间的一种合同或契约。 [46]因此,英国王室“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促成了一种外在客观的、稳定的权利(即出版专有权)。随着清教思想在部分印刷商中的影响日增,以及通俗文学的兴起所带来的巨大的市场利益,导致了反对控制出版业的事件频频发生。普通出版商的反抗主要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清教徒向检查制度的挑战则表明了他们要获得政治和宗教自由的愿望。而清教派议员温特沃思(Peter Wentworth)1576年发表的著名学说《论言论自由》,成为64年后弥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的先声。后者成为推翻检查制度的武器和新闻自由理论的奠基石。这些夹杂着为出版特权平等化而斗争的浪潮成为《安娜法令》出台的前提。

因此,安守廉将中国无法产生版权制度归因于“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其解释力度是令人怀疑的。

在有关宋代版权问题的研究中,郑成思主要是从民间的角度,其选用的史料主要来自于营利出版商的相关记载(而不是同时充分关注反映国家利益的出版管制法令),作为其提出“宋代版权制度”的基础。这些史料体现了宋代营利出版商的利益主张、版权观念及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但是,我们在这些出版商的利益要求之外,基本上看不到官府保护私人版权的普遍的、实质性努力的记述。安守廉则主要从王朝的主导思想、意识形态及成文法律制度的层面,将关注点落在官府出版管制的努力上。二者争论背后的学术逻辑反映的是其研究视野的差异。他们分别从私人行为层面、国家行为角度为即定的研究结论采纳不同的历史资料。如果仅从他们各自的视角看去,他们所要回答的问题、试图得出的结论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错误。但这却类似于“小马过河”式的提问与解答。郑成思与安守廉的争论实际上是建立在不同的研究(衡量)标准之上,他们的结论在各自范围内符合自己的标准(也许不完全是)。但这却远不能代表宋代版权问题的全貌及对宋代版权史的整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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