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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教历史回顾
来源:  作者:本站

  5、对强制劳动人员的改造 
  1966年中共南京市委根据党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和一切从政治着眼、以思想改造为主的精神,同意南京市公安局审批收容强制劳动人员。市公安局按照“被收容强制劳动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又不具备补办劳动教养的处理条件,收容后对他们主要是加强思想改造”的政策规定,决定由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接受强制劳动人员,组织他们进行劳动改造。市公安局以行政区域为分,将那些送强制劳动的人集中起来,通知大连山劳教所派民警到各辖区去接受,当年接受强制劳动人员116名。1967年至1972年“文革”期间中断接收,1973年落实中共中央批转“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精神,重新恢复接受。 
  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对强制劳动人员在管理上既区别于其他劳教的人,又区别于当时解除教养留场就业的人,在工作中还注意区别对象、分清好坏表现,体现在思想教育与管理上从严、在生活待遇上适当从宽的政策界限。强制劳动人员被收容以后,首先到入所队参加政治集训两个月。集训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强制劳动人员端正就业态度,达到消除顾虑、澄清思想、稳定情绪、安心改造的目的。尽管当时的生产任务很重,对强制劳动人员在时间安排方面,基本上做到每半天安排学习、半天安排劳动。强制劳动人员在称谓上统称为“预备”职工,统一规定预备期为一年,按照18、20、22元的三级标准发放工资,每人每月的伙食费标准是11元,实行食堂供应制度,粮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供给,患病需要医治的享受公费医疗。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间,办理解除强制劳动的政策条件是,强制劳动期满一年,能够认识过去所犯的错误,又没有发现重新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对于虽然未满一年,但是能够老实接受管教、痛改前非、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提前解除强制劳动;患有慢性疾病或者残疾,确实不能够参加生产劳动的,只要表现一般而且没有发生严重违反纪律的现象,也可以照顾解除强制劳动。解除强制劳动的,方可转为正式职工,享受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强制劳动人员当中,现实表现比较好、有一定技术特长的、愿意留场就业的,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可以留场当工人,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自1966年开始接受至1978年底停止收容,共计接受强制劳动人员1883人。 
  6、劳教戒毒工作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江苏省政府确定大连山劳教所为首家劳教戒毒所,负责收容本省“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劳教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全都是经过强制戒毒后又吸毒的,绝大数人吸毒历史长,对毒品的依赖深,违法犯罪的历史复杂,戒毒与矫治的难度都很大。戒毒工作的初期,大连山劳教所就着力建设无毒的环境,将吸毒劳教集中在一大队一中队进行封闭管理,断绝与外界生活物品往来。劳教所民警加强对吸毒人员毒品危害性教育,鼓励他们人人写自传,历数毒品危害,开展控诉危害演讲活动。开展了健康生活计划,每周教唱一首歌曲,每日三遍背诵《戒毒三字经》。对于有心理障碍的吸毒劳教人员,开展团体和个人心理咨询。从1993年7月26日收容吸毒劳教唐某某,至2008年6月《禁毒法》正式实施,15年间累计收容吸毒劳教3444人,正常办理期满解教手续20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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