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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创设律师制度的曲折历程
来源: 作者:本站
困扰民国律师业的另一难题是对于“黑律师”的防范。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获取律师资格,并依据法律规定,在相应的律师公会以及法院登录。但在民国时期,有一些本身并不具备律师资格,或虽具资格,但未履行登录手续的人也以种种方式从事律师业务。对这些实际上为非法执行律师职务的人,当时社会称其为“黑律师”。“黑律师”常常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承揽案件,欺罔当事人,并利用在社会上形成的黑帮关系,包括一些法院、警察局官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破坏了律师的形象。而如何处理“黑律师”,又无章可循。以致于“黑律师”的势力越来越大。到三十年代末,在天津各法院频繁活动的“黑律师”就已达三百人左右。迫于无奈,当时由天津律师公会组织“黑律师临时调查组”,专门就“黑律师”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登记在册的“黑律师”就有241人。对于实际运作中的民国律师制度以及司法体制来说,黑律师问题的发生与发展,有其必然性。由于司法体制不健全,在司法活动中人为因素起到重要作用,而社会上的黑帮团体又支持一些“黑律师”,利用其在司法机构中任职的黑帮成员,内外勾结,助长了“黑律师”的势力。而从律师制度本身来看,“黑律师”的出现,又与律师考试制度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律师考试有名无实。律师的主要不源是通过免试、甄别或所谓检核。一批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且已具备律师知识和能力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律师资格,加入律师执业队伍之中。因而也促成了属于旁门左道的黑律师的发展。反过来,由于黑律师从业后,没有行业组织监督,不受有关律师法规的约束,司法机构本身也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多数从业人员各行其事,不规范行为居多,既对律师的社会形象造成伤害,也对民国司法体制的政党正常运作,产生消级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王亚山)
注:
1 《未设审判厅地方诉讼暂不用律师制度令》,“民国二年二月十四日司法部令第四十一号”,载《法令大全》第八类,《司法》,P.914
2 《各省审判厅判牍 公牍类 示谕门》
3 任拓书:《中华民国律师考试制度》P.14,台湾正中书局,1984
4 《江苏省政治年鉴》,民国十三年,江苏省长公署统计处编,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
5 民国二十四年《申报年鉴》“司法篇”,上海申报馆发行
6 《律师章程》第16条
7 《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37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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