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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 作者:本站
在美国,法院是否可以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直未有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司法审查特别不适宜于审查起诉的决定。对起诉的审查会拖延刑事程序,阻碍法律的实施,同时也有可能因披露政府的执法政策而降低起诉效率。诸如此类的因素,使法院在对检察官是否起诉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上,一直犹豫不决。”[15]
出于对检察官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的担忧,许多地区的立法或法院规则都作出了一些规定,意图限制检察官不起诉权力。这些规定,“至少强迫检察官对他如此做的理由进行书面解释,这样确保检察官行为方式的更大透明性;至少,他们要求检察官在他的决定有效之前应得到司法官员的批准”[16]。
在大陪审团审判的管辖区,大陪审团对检察官不侦查或不签发指控的决定提供一种制约。法官有权召集大陪审团,然后大陪审团有权侦查刑事案件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签发指控。谋杀案件,也可能以相似的方式进行验尸。验尸官和大陪审团不必遵循检察官的意愿。正因如此,他们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构成一种制约。
一些州则赋予被害人对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检察官拒绝提起指控,被害人可以要求上诉法院对这个决定进行审查。法院不能强制检察官签发指控,代之,如果裁定应提起指控,法院则指定一名专门检察官起诉这个案件,这类似于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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