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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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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察官对被指控的事实有罪存有合理怀疑; 

  (2)罪行造成的伤害程度; 

  (3)审定的惩罚与具体的罪行或罪犯不相当; 

  (4)原告可能的不正当动机; 

  (5)被害人拒绝作证; 

  (6)被指控者在逮捕或其他人的宣告有罪中的合作表现; 

  (7)由另一管辖区起诉的有效性和可能性。 

  四、美国加强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控制的趋势 

  因美国检察官不起诉不需附任何理由,且因检察官系选举产生,直接向选民负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或法院监督,因此产生许多弊病,而倍受批评。为了改变这种现象,近年来,美国加强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制定检控指南,加强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引导 

  为了引导检察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许多检察官事务所已制定作出指控决定的指南。在一些检察官事务所,这种指南以书面政策的形式存在,而在另一些检察官事务所,这种指南则是非正式的,临时制定幷口头传达。由全国地区律师协会推荐,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检察官事务所采用书面指南。这些方法加强了对一个事务所内各检察官指控决定的中心化管理的控制程度。 

  如果指南以书面形式存在,那么指控指南可能是一些内容较广泛的综合政策,也可能是相对较详细明确的政策。比如,一部宽泛的指南,可能要求检察官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另一部内容广泛的指南,也可能只是禁止签发抛弃的指控。而在另一极端,具体的指控指南可能禁止检察官将持械抢劫以简单的抢劫罪指控,或将持械夜盗作为简单的夜盗指控。这种指南相对容易监督。在大检察官事务所,监督者可能监管指控决定,以确保各检察官遵守指南的规定。 

  这种无论是宽泛还是具体,无论是正式和书面还是非正式和非书面的指控指南,都是为了减少差别,减少相同案件的不平等对待。这对于保证检察官公正地适用法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强州检察长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在美国,起诉功能传统上被分散化,州检察长对地方检察官幷没有有效的控制权。近年来,美国加强了州检察长对地方检察官的控制,大部分州允许州检察长干预地方检察官的起诉,大约有一半的州赋予州检察长广泛的权力可以主动干预。如果地方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州检察长可以不顾地方检察官的意愿直接发动起诉。 

  (三)强化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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