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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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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选择性起诉。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判例法及有关刑事诉讼法律,都认可“选择性起诉”原则。所谓“选择性起诉”原则,是指允许检察官对某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允许检察官对某个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不起诉。[12]选择性起诉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人的选择起诉,即检察官在众多的犯罪嫌疑人中选择起诉其中的某些人。如有一个案例:对于义务兵役制私下表示反对而没有进行征兵登记的有百万之众。检察官没有起诉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人。而惟独起诉了一个没有进行登记的公开反对者,有证据表明,检察官选择他为被告是因为他行使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注:该修正案规定公民有言论、宗教信仰、出版的自由),这本为法律所不允许,但由于无法证明检察官是出于恶意,所以难以对检察官的决定进行制约。在许多案例中,检察官选择起诉对象往往是根据该对象的性别、种族、信仰,及其对宪法权利的运用,而这都取决于检察官的意愿。二是对行为的选择起诉,即检察官在犯罪嫌疑人的多项罪行中选择起诉某一项或几项。检察官在起诉之前即可自行决定选择重罪起诉,放弃对轻罪的起诉;或者选择轻罪起诉,放弃对重罪的起诉。且放弃对某些案件的起诉幷无限制条件,法律也没有规定制约措施。 

  4.辩诉交易。 

  在美国,辩诉交易因其高效率而得以普遍运用,“近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处理的”。检察官在作出正式的起诉决定前,通常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协商和谈判,以允诺撤销某些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如果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必须实践其作出的诺言,终止未结束的指控,降低指控等级或向法官作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使得法院的定罪程序得以省略,案件审理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二)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因素 

  美国检察官尽管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性权力幷非可以恣意行使。“他必须始终诚实地、按照自己的良好的判断力去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权。他负有崇高而艰巨的责任,必须按照确立的各项法律原则,公平地、谨慎地运用专业知识和理智去办事。”[13]实践中,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一般要遵循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根据该准则3-3.9(b)条的规定,检察官幷不被要求对每一犯罪都提起指控。即使对一些证据充分的案件,检察官如果认为不起诉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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