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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 作者:本站
3.社会因素:犯罪增多的压力。
19世纪中后期,美国经济得到蓬勃发展,犯罪率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增长率,日积月累的案件积压,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不堪重负。在此情况下,赋予检察官广泛的裁量权以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便成为一种现实的合理的选择。“既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大大超过了刑事司法系统的‘负荷’,那么把某些犯罪行为截留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就是不可避免的。” [⑧]一些州如华盛顿州的法律允许检察官对起诉花费太大、同起诉该罪的重要性不成比例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法律还允许检察官不对被告的全部罪状提出指控,而只需要提出足以反映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基本事实的指控。而一些州如康涅狄格州的检察官则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法院判例也相续认可了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选择起诉权以及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任何检察官都得不到足够的资源去起诉所有进入他视野的犯罪。据说,在这种情况下,否定执行裁量的权力,就像‘命令一位将军立即攻击全线的敌人’”。[⑨]
三、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方式
1.不起诉。
在美国,检察官在行使不起诉权时,幷不受案件性质、犯罪轻重、个人情况的限制,原则上对任何案件都可以裁量不起诉。即使是对于重罪案件,检察官如果认为提起公诉不利于犯罪行为人改造、不体现公众利益、无助于遏制犯罪或耗费司法资源太大时,都可以不予起诉。检察官决定不起诉一般勿需附任何理由,且告诉人不得申请再议。检察官若作错误或不当之决定,被害人通常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不起诉决定幷不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不具备最终确定性质,只要公诉时效尚未完成,检察都可以随时提起公诉。
2.暂缓起诉。
在美国,适用暂缓起诉的案件通常是未成年人犯罪、吸食毒品类的犯罪以及营利性的公司法人犯罪。[⑩]暂缓起诉常常与分流项目综合起来运用,幷且以被告人参加一些积极的活动为条件,比如自愿毒品治疗、安置于常住治疗中心内、报名参加工作培训项目或获得高中同等学历和被雇佣等。一些分流项目是非正式的,检察官根据每个案件情况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不被定期地监管是否遵守规定。在正式的分流项目中,专门人员需要进行评估以决定被告人是否适于分流。一旦加入分流项目,被告人被要求参加专门的归复活动,幷被监管是否遵守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分流项目中表现不好,检察官就恢复刑事起诉。[11]暂缓起诉的考验期通常不得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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