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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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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有关法律思想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这些新的法律思想代替了私法中的传统观念,例如以国家干预代替私法自治;以保护弱者(如消费者)代替平等保护;以实施法律代替对不公平行为的预防,以严格责任代替过错责任,等等。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也从产业部门发展到服务行业,扩大到医疗事故、汽车事故等。
5.信托财产制
信托财产(trust)是普通法法系特有的一种财产权制度,是指委托人为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转让予受托人,由后者经营、管理和处分(包括出卖、抵押等),并按照协议将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或其收入交付受益人。在这种财产制下,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定产权所有人,但受益人享有对这一财产的衡平权益,如受托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对他提起诉讼。
这种财产制的特点是同一财产可由不同人分别拥有,它与民法法系传统的一元化财产制是不同的。正如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信托财产制比民法法系的类似制度(如监护、委任、代理等)具有更大灵活性,它不仅具有财产管理、财务服务的机能,还具有金融机能,可以在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基础上满足委托人的各种目标。[(11)]
信托财产制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十九世纪时引入美国。以后通过英、美两国,传入民法法系国家。日本早在1922年就已制定《信托法》,韩国于1961年制定《信托法》。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也已制定《信托法》草案。[(12)]
加拿大基本上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但其中魁北克地区,由于法裔加拿大人占这一地区人口的5/6,加上历史的原因,这一地区的法律成为两大法系之间的混合法。1866年它制定了一部以《拿破仑法典》为榜样的《民法典》。自二十世纪60年代中期起,魁北克真正开始进行民法典的重新编纂工作。在这一编纂过程中,信托财产制被引进到新的民法典中,其方法是采用被称为"分拨遗产"的政策概念,使这种分开的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它服务于法律所赋予的目的。[(13)]
6.破产法
美国的破产法基本上是联邦法,联邦的《破产法典》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破产实施和程序规则》,各州破产法常补充联邦法。美国的破产数字之高是令人震惊的。但这些统计数包括非商业破产和商业破产两种,后一种破产占全部破产的15%-20%,其他都是非商业破产,即受雇人和消费者的破产。[(14)]
日本中央大学法学教授小岛武司在其探讨外国法律对日本的两次移植时讲到,第一次移植是在明治时代,主要是移植德国法律。第二次移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移植美国法律,当时,"民主代替了明治时代的现代化口号。作为最根本法律的宪法的性质由德国转到美国,对人权与和平的保障成为国家最根本的基础。"二战后日本法律受到美国法律的强烈影响,其中包括美国破产法的影响。美国破产法中有关于破产人解除责任制度,它与日本传统文化有抵触,因而在相当长时期内,从美国引入的破产法制度并未很好地实行。但经过二十几年以后,日本经济有了重大发展,消费者信贷、分期付款等制度在日本已不断普及,在这种新的情况下,人们对美国破产制度的态度也随之改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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