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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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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权和政治权
在美国,就联邦法律而论,公民权和政治权一般指:(1)1787年联邦宪法中少数规定;(2)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特别是第1-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内战后制定的第13-15条修正案;(3)国会制定的通称为"民权法"的法律;(4)最高法院有关判例以及总统和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法规。二战后,美国有关公民权和政治权法律对其他西方国家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法律:
第一,反种族歧视的法律
美国在内战后,虽然在宪法上废除了奴隶制,但广大黑人仍遭受严重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特别在南部各州,这种歧视特别严重。二战后,兴起了黑人抗暴斗争的新高潮。从1954年的布朗诉托披克教育管委会案判例开始,最高法院通过了若干"消除种族隔离"的判例。在50-70年代中联邦通过的第23、24条宪法修正案以及国会通过的一些民权法和选举权法。由于这些法律和判例,对黑人的"法律上的隔离"变为"事实上的隔离",即在法律上虽不规定歧视和隔离,但在事实上却仍然存在。
第二,隐私权法律
隐私权(rights of privacy)是美国民事侵权行为法和宪法的一个概念,大意是个人在遵守公共利益的原则下,有维护自己私生活不受无理侵犯的权利。它来源于1890年后任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布兰代斯(L.Brandeis)与人合写的一篇题名为《隐私权》的论文,从此这一法律概念受到了法学界的注意。1965年最高法院判决康涅狄格州限制已婚者使用避孕物法律违宪,即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8)]《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也承认隐私权是人权之一。
第三,反"性骚扰"法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C.Mackinnon)在1977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书。她在该书序言中指出,迄今为止,性骚扰还是难于想象的。这就是说,她认为立法和司法至今并未将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定为性别歧视,该书出版后七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不仅一致认为性骚扰是对联邦反歧视法的违反,而且还认为,雇主不制止其监管人员对其他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也应受罚。[(9)]据法国《新观察家》周刊今年1月11日期文章,"性骚扰"概念"已被整个西方所接受"。
4.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法
二战后,美国对有缺陷产品建立严格责任制,即虽无过错仍应承担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以后又通称"消费者保护"。"它获得了举世同情……在这种广泛政治意义的影响下,无数国家采用了类似美国较早作出的规定。"法国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有缺陷产品都采用严格责任制,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令中也要求其成员国在产品责任领域中引进严格责任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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