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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来源: 作者:本站
另一方面,美国的其他一些条件也有利于它获得领导地位。例如,它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而且又是一个具有多样化法律的国家,除联邦法外,各州法律都自成体系。美国又是一个以实用主义为官方哲学的国家,这些法律制度和哲学指导思想上的特点,有助于它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的"兼收并蓄"。
最后,在三十年代,大批欧洲大陆著名法学家,如奥地利的凯尔森(H.Kelsen)、德国的施莱辛格(R.B.Schlesinger)和莱因斯坦(M.Rheinstein)等人,流亡美国并在美国继续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活动,他们既促进了欧洲大陆的法学与美国法学的交流,也加强了美国法律在西方法律中的领导地位。
二、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主要影响
二战后,美国已取得了西方法律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这就意味美国法律拥有对西方另一法系,即民法法系的法律发生影响的能力。以下试图探讨一些较重要的影响。
1.司法审查制
这是美国较特殊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大意是指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或州的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同时,这种审查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宪法,实质上是发展宪法的权力。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英国的最高审判机构从未有审查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美国的司法审查权对二战后一些民法法系国家有重大影响。例如,意大利和德国在各自的宪法中建立了宪法法院,有权审理法律的违宪性问题(意大利共和国1947年宪法第134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年基本法第93条)。法国1958年宪法第61条规定由政治性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性审查的权力。日本1946年宪法是在美国军事占领期间制定的,因此受美国宪政思想的影响更为明显。例如仿照美国模式,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性审查权力,取消以往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以外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改由普通法院受理。[(6)]当然,美国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很多区别,这里不加论述。
2.联邦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地位高于州,又规定联邦与州的分权。联邦的专有权力中包括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第1条第8项)。在十九世纪,通过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权力大大加强,成为改变联邦与州分权关系的重要渠道。1887年,国会通过《州际商业法》,建立州际商业委员会的特殊机构,负责执行上述管理权力。
1957年,法、德、意等六国在罗马签订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简称罗马条约),其中第85条规定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就仿照美国宪法管理州际商业的条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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