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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来源:  作者:本站

到二十世纪30年代,随着西方法学界对"概念法学"的批判,特别是法西斯主义在德国的兴起,德国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已迅速衰落,西方法学界期待新的理智上的领导的到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取得了这一领导地位,西方法学家的注意力普遍转向美国。
在西方各主要国家中,美国的法律和法学的历史可以说是最短的,从1776年建国迄今仅二百多年。它的私法、刑法和程序法主要是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的。到十九世纪后期,美国法律才开始迅速地独立发展。它的法学长期依靠英、法、德等国。直到30年代中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理学教授帕特森(F.Patterson)还认为,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构成美国第一批土生土长的法律哲学"[(4)]。总的来说,在二战前,美国的法律与法学在西方一般法学家眼中,并不是很突出的。但二战后,它却迅速地跃登领导地位并广泛地影响其他西方国家:它们的立法和判例以美国立法和判例为模式,各种官员频繁地去美国访问,法学学者和教授纷纷去美国进修和讲学,并在美国以英文出版自己的著作,青年学生争着去美国攻读法学学位。
领导地位的这种转变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是政治上的原因,即美国在战后成了西方世界的超级大国。瑞士伯尔尼大学法学教授威甘德(W.Wiegand)认为,战后法律的国际化是西方法律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欧洲共同体内部法律的规范化,另一个是欧洲对美国法律的接受。他还认为,对美国法的接受就等于承认现在是"美国时代","现在在美国大学读书等于中世纪在意大利攻读普通法(ius commune)一样的价值和威望。"这里他指的是西欧在十二至十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西欧大批学者至意大利学习罗马法,将罗马法奉为普遍实行的"普通法"。为此,他举了一个实例:瑞士自1971至1986年间由国家委派出国留学生统计,在法学领域中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资助的学生通过在美国学习研究生课程获得学位。这些资助旨在吸收担任瑞士下一代的教学和科研职位。这一目标已基本上实现,但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将来瑞士的法学教授有一半或一半以上是有美国学位的。"再有,在瑞士,"获得私人企业或银行的职位,美国法律是极为重要的","获得法律事务所的职位,美国法律是必不可少的。"[(5)]当然,美国法律的巨大影响不仅对瑞士,对其他西方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
二战后西方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迅速转移到美国的原因首先无疑是政治上的原因,即战后美国成为西方世界最强的国家,成为一个超级大国。但其他一些因素也促进了这一转变。一个是战后世界经济的迅速国际化,这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国际化。但法律的国际化并不一定要求制定统一的国际立法来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它可以像前面提到的瑞士威甘德教授和其他一些欧洲教授所主张的,主要通过各国司法实践和法律教育逐步形成某种类似中世纪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也即主要通过判例和学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从而使美国法律成为一种现代的普通法。当然,这些教授也认为,现在的美国法律不同于中世纪的普通法,因为那时普通法优于欧洲各国的法律,而现在欧洲各国的法律却并不次于美国法律,但即使这样,由于美国所处的超级大国地位以及美国的众多跨国公司的优势也足以补偿它在法律方面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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