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法律通常可分为两大法系或传统,一个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通称民法法系(或大陆法系),以法、德两国为代表,分布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以及法、西、荷、葡四国以前的殖民地广大地区。另一个是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通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英美法系),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布在英国以前殖民地或附属国家的广大地区。这两大法系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主要差别在于法律渊源、法律推理、法律分类、术语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在二十世纪,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已日益靠拢,但差别仍然存在。
本文旨在探讨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主要是法、德、意、瑞士和日本等国法律的影响。欧洲联盟成员国大部分是民法法系,美国法律对它的影响也包括在内。
一、二战后西方国家法律领导地位的转移
据美国加州大学黑廷斯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教授乌果·马蒂(Ugo Mattei)的分析,西方国家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是有变化的。这种领导地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它的某些成员(如法典、立法、制度、学术著作等)不仅在与其关系密切的法律制度,而且在它们之外都有影响的能力",即"这一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在某一历史时期为许多其他法律制度所考虑、讨论、模仿或采用。"[(1)]
自进入十九世纪以来半个世纪中,法国法律占有这种领导地位,主要体现是《拿破仑法典》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包括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瑞士、德国、罗马尼亚、俄国、土耳其,远至美国路易斯安纳州以及许多拉美国家。一般以《拿破仑法典》为范本,个别国家(如比利时)还直接使用该法典。
马蒂教授还指出,普通法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不采用法典,因而当时法国对英、美等国法律的影响主要不是《拿破仑法典》,而是法国的广义的法律文化。在十九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正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展而适用于世界上很多地区,但英国法律从未在理智上取得领导地位,因为英国法律是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建立,以武力强加于这些殖民地的,而法国的《拿破仑法典》,除了在个别国家或地区(如比利时)是由拿破仑强行实施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是由当地自愿接受的。[(2)]
在十九世纪后期起至二十世纪初,西方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转向德国。与法国不同,德国的领导地位并不是依靠它在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而主要是借助于德国法学家的学术成果,即通称为"学说汇纂派"(Pandectists)的思想。《学说汇纂》是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法的一个主要成果,其中编纂了罗马帝国著名法学家的法律学说。十九世纪德国以萨维尼(F.Savigny)为首的历史法学家曾着重研究《学说汇纂》,力图将其材料构建成一个和谐的体系。因而他们特别强调系统性、抽象性和逻辑性,研究法律概念、原理、分类和体系,并通过形式和逻辑方法进行推理,从中演绎出更普遍的概念和原理。但这种研究法律的方法忽视这些概念和原理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因而在后世被讥笑地称为"概念法学"或"机械法学"。然而德国学说编纂派不仅对德国而且对德国国外的法学家曾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英国十九世纪著名法学家波洛克(F.B.Pollock)和梅特兰(F.W.Maitland)等人都曾自称是萨维尼的学生。[(3)]从方法论来说,美国兰达尔(C.C.Langdell)所首创的判例教学法中形式主义也类似"学说汇纂派"。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虽然是"学说汇纂派"的产物,但这一法典对其他国家所制定的民法典的影响却远远不及《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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