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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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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之下,平民自然力图避免讼事,免得破财受罪。只要不犯法,不受牵连,便与法律不发生关系,这就是万幸了。英国社会学家西比尔o范德斯普伦格尔(Sybille van der Sprenkel)在其书中强调,中国人民避免打官司,大多数纠纷都通过调解在法庭外解决。〔65〕一般说来,人民都遵守习惯,按着习惯来办事,进行各种活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习惯为社会所共同遵守外,各种团体又有自己的规矩和准则。家族中有家规族规,规定了成员所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事。违者由家长、族长处罚。各行各业都有行规(手工业、商店、行会等),师傅可以责罚徒弟。僧道则受寺院清规戒律的约束。秘密社会都有规条,帮会头目有权责罚成员,甚至处死。各行各业都不愿政府过问,宁愿由自己来约束其成员,按照他们的规矩和习惯办事。我们可以说,习惯和各人民团体中的准则对人民的关系远较法律为重要。秘密社会(帮会)是非法组织,行踪诡密,更不肯与政府打交道。

人与人之间打交道自然避免不了发生冲突和争端。在一般情况之下,尽量争取在衙门以外解决,免得花钱,妨碍作业,采取调停、仲裁、和解的办法,〔66〕家族成员之间的冲突,首先投告家长、族长,由他们调停,作出仲裁或判决。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家长族长了解族中情况,由他出面事情容易解决。法律赋予族长以处理权。《清律例》便明确规定族人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67〕又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68〕道光十年(1830年)下诏:"凡遇族姓大小事件均听族长、绅士判断。族众中如有不法匪徒,许该姓族长、绅士捆送州县审办。"〔69〕

族长在族中的权威很高,是族法的执行者,他可以根据族规或自己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罚。他可以责令赔偿损失、服礼道歉、罚款、加以身体刑、在祠堂打板子、开除族籍、送官究办,有时甚至下令处死。〔70〕雍正五年(1727年)下诏说,尊长族人以家法惩治族中子弟致死,情非得己,即使死者所犯之罪国法虽非死罪,亦不应拟抵,着定议具奏。议定族人不法,合族公愤,不及鸣官以家法致死者,报明地方官,审明死者所犯劣迹确有实据,照罪人应死而擅杀律治以杖罪,若罪不至死,将为首者照应得之罪减死一等,免其拟抵。〔71〕乾隆二年(1737年),两广总督鄂弥达奏称民间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沿成风,其中难免冤抑,请将雍正定例酌删,从之,才删除旧例。72〕《刑案汇览》有一族长下令处死之案,该族长即照擅杀律科断。〔73〕可注意的是,族人承认族长惩罚权,包括处死权,不敢违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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