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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律十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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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效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效

禾、芻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賞(償),皆與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入禾、發(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如禾。   效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效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效

傳食律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糲)米半斗;僕,少半斗。   傳食律

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各半石。‧宦奄如不更。   傳食律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   傳食律

行書

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   行書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行書

內史雜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內史雜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內史雜

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   內史雜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內史雜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內史雜

令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內史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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