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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录》原文(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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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元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 ,系死后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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