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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九朝律考>勘校疑误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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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律考•目录》有“隋家律”一目,怪之。循页检视,乃“隋律家”也,一如此前诸《考》之“汉律家”“魏律家”者。此误盖出于排印,中华本亦因之。又,“隋律家”条引《北史•郎基传》云:“子茂字蔚之,师国子博士河间权会,受《诗》、《易》、《三体》及玄象刑名之学。”疑此中“《三体》”为“《三礼》”之误,致误之由盖正与前及相同,二字形相肖且音相近也。上则中使“体”依“体式”解,尚可通,此处则似不可通矣。即以“三体”为魏时“三体石经”之省称作解,似亦不可通。“三体石经”之内容为儒家经籍,今所存残石仅着《尚书》《春秋》二经之部分。推原当日所书或不必限于此二经,而《诗》《易》或居其中亦未可知。然吾国学术史上每称“三礼”,至于“三体”之说,书史或重之,学术史则未得闻也。此云郎茂之学,当以“三礼”为宜。又,古时礼法本相通,“出礼入刑”之说,其所来尚矣。子夏本儒家,通礼学,然其徒李悝乃以法家传世。荀子隆礼,世所共称,而其徒李斯韩非具为法家之大师。天汉以后,历代治律者必通礼,自汉之郑玄至清之沈家本,皆为明证。此郎茂为亦律家,其学之原本于“三礼”,当无可疑。故此处“三体”乃“三礼”之误亦可知也。中华本因仍此误。


以上所举,皆为所及中较紧要者,他如(一)宜以书名标示而未标示,或有标示而误者,(二)存疑误字而未改者,(三)句读或为不当者,所载多有,不可尽举。昔商务印书馆印行是著之日,吾国华邦初经丧乱,国事紧迫而财乏人疏,其不得精勘细校,情有可原,不宜深责。而今以中华书局之盛名,当人才济济之盛世,逢资财丰裕之盛时,刊行是书,疏漏竟至于如此,吾不知其所以然矣。愿怀才有志而得其时与位之君子重校此书,勘正诸误,廓清群疑,成一善本以遗后之学者,其为功于学术者必也亦大矣。
吾其望之!

丁亥仲冬
属草于昌明小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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