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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九朝律考>勘校疑误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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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汉律考•贼律》之案语中,有“……以及《汉书》《吕览》淮《南》《楚》《辞》诸书之注释”,……“又《大戴记》《曾子》《立事》(或《大戴记•曾子立事》)……”,几不知所读为如何矣。《淮南》本一书,《楚辞》亦单名。前为汉《淮南鸿烈》(亦称《淮南子》)之省称,后为国学界久已流行之惯语,何以疏误如此?后句所及《曾子立事》乃《大戴记》(即《大戴礼记》)之一篇,如何得以将“曾子”与“立事”分读?此二疏误皆为中华本所因。
又,《汉律考•律•傍章十八篇》之案语云:“王应麟于《汉书艺文》《志考证》增《汉仪》一种……”此语中《汉书艺文志考证》本宋代学者王应麟久饮盛誉之著述,勘校何以致误如此?中华本于此因商务之旧误而未为校改。
同条又云:“《周礼•小祝》注引《汉仪》,……《礼记•祭法》疏引《汉仪》……”此中所谓“注”与“疏”,皆为前人为古书旧籍所作敷陈说解之一种形式,亦著作也,凡有征引则入书名号内,即以《周礼•小祝•注》,《礼记•祭法•疏》为宜。此处误亦为中华本所因。

四、其它
以上诸条,仅及是书之《序》、《凡例》并首篇《汉律考》之大略。其后各《考》亦类于是,再举数例,聊以备之:
《魏律考•魏律佚文》条云:“又《尚书》《微子正义》(或《尚书•微子正义》)引汉魏律……”此中《微子》乃《尚书•商书》之末篇,《正义》为后人所作。故此处标识宜为“《尚书•微子•正义》”,或径作“《尚书微子正义》”亦未尝不可。此为中华本所因。
《晋律考•晋律目》条“窃执官仗,拒战逻司”则下云:“按《陈书•南康王•方泰传》……”,此中断句宜为“《陈书•南康王方泰传》”。中华本因之。
《北齐律考•齐律源流》条多处语及“麟趾格”。“格”为当时法律形式之一种,“麟趾格”即为当日法令之一种可知。其同条引《封隆之传》云:“诏隆之参议麟趾阁以定新刑”。又,引《唐六典注》云:“后魏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又,引《隋书•经籍志》云:“后齐武帝又于麟趾殿删正典刑,谓之《麟趾格》”。是可知“诏隆之参议麟趾阁以定新刑”之“麟趾阁”为“麟趾格”之误也。又,此条中,“麟趾格”一语凡十数见,除却一处误为“麟趾阁”而外,其余各处,或以书名号标示,或不以书名号标示,杂然共陈。其为甚者,不隔行已有一标一未标者。是书勘校体例标识不一,于此为最。此条之诸疏误具为中华本因仍。
《后周律考•序》云:“车服器用,多依古体。”疑此中之“体”或为“礼”之误也。“体”与“礼”,二字之旧书,形极似且音亦极近,盖以此致误也。又,后周袭法《尚书》与《周礼》,或可为“体”为“礼”误之旁证。然使此处“体”作“体式”解,亦可通。且疑存之,以就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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