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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九朝律考>勘校疑误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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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误者数出,论列如下:
(1)、“令甲”。“令甲”乃汉代律令汇集之一种,《律考》所列诸条之所述亦可证实此说。中华书局十册本《晋书•刑法志》于此即采此说,以书名号标示之。故此处亦宜以书名号标示。
(2)、“法比都目”。汉时之“比”乃后世“例”之远源,《大清律例》之“例”即是。盖汉时所可为“比”者并未限于刑狱,故得以“法比”名。《法比都目》为鲍公集“嫁娶辞讼决”而成之书,当以书名号标示。上引《晋书•刑法志》即以书名号标示“法比都目”四字。宜从。
(3)、“法比都目”下,“凡”字之上,宜有句读,以逗号为宜。
(4)、吾国旧史,“唐书”有二。治国史凡引《旧唐书》,或称其本名“《唐书》”(后世史家以此为《旧唐书》之省称),或称宋后所名之“《旧唐书》”,于欧宋《新唐书》则称其全名。《旧唐书》有《经籍志》,《新唐书》作《艺文志》。此处作“《唐书•艺文志》”,或为程氏笔误以致于刊行遗误,或程氏著书之日,此省称尚未成为通则,以致于是。且疑存之。
(5)、“廷尉决事”、“ 廷尉驳事”、“建武律令故事”。此三者,皆为上及《法比都目》之卷册名,亦宜以书名号标示。其中“建武”二字为商务本以皇王年号标示,误也。“建武”虽为年号,然其居书卷名中,则以书名号一同标示,不另作年号标别,此亦为近世标勘校勘古籍成法。
以上凡五,中华本于前四处均因仍未改,独于第五处已校改之。
3、又云:“……郑司农注《周礼》……”
直呼其名为吾国先人所忌讳,故世人多以其字或号行,人亦多以字、号、以及官职、籍贯着于姓氏之后称之,于前贤先觉尤其如此,以示心存敬重。下文以“纪文达”称纪晓岚,即以谥号称之也。此中“郑司农”即敬称郑玄之语,故人名符号宜将三字全数括入。此亦勘校成法。商务本于此仅括“郑”字而不及“司农”二字,非也。中华本因仍之。
4、又云:“……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
此处误亦为中华本所因。疑此处句读标点当以“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或“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为宜。然心有疑,不能决,且存于此,就教于方家,亦愿同学博闻之士教余焉。

以上所及者为本《考》之《序》尔。然是《考》之勘校或误或疑者,正不止于此。且于其本文中聊举数例:
《汉律考•律名考》条云:“律令之外,又得以春秋经义决狱,吕步舒以春秋谊治淮南狱,儿宽以古法决疑狱,俱载各纪传,是则春秋经义亦得与律同视也。”此句中言“春秋”者凡三,皆以称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依近世史家成法,宜以书名号标示。观“新编诸子集成”之相关校勘点对,可知之。中华本于此因仍商务本之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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