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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九朝律考>勘校疑误举例》
来源: 作者:本站
二、《凡例》
此《凡例》中误有多处,试论列如下:
1、商务本《凡例》首则云:“律始李悝,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
此句正读为“律始李悝《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此语之原词句见《晋书•刑法志》。中华本已勘改之,其所据或正在于此。
2、商务本《凡例》之第三则之始,于“后魏”、“北齐”、“后周”诸名中,朝代标号仅及于“魏”“齐”“周”而不及“后”“北”诸字。同则下句于“刘宋南齐”一语,“刘”为朝代标号单独标出,“宋”亦然,“南齐”则共为一朝代标号标出。然“刘宋”为一朝,“刘”从刘裕,名刘氏,“宋”为国号,“刘宋”一语,不可以分。又,“南齐”既为一语,“后魏”、“北齐”、“后周”亦各为一朝代,统一起见,“后”“北”诸字亦当标入朝代标号中。此为近世史著校勘之成例。此则之误,为中华本因仍。
3、商务本《凡例》之第九则云:“顾氏《日知录》俞氏《古书疑义》举例,盖尝论之。”
此中之顾氏即为明末清初之顾炎武亭林先生,俞氏则为清末民初之俞樾荫甫先生。《日知录》为亭林先生巨著,世所共知。荫甫先生《古书疑义举例》乃清人小学名著,为功于后学者甚多,王力先生曾极推崇之。盖因其过于精专,本不为一般学者所知,故其误如此,本不足怪。然中华书局本以校勘古籍称世,其所刊行之本竟一仍其旧,疏误依然,诚足可怪者也。同则又云:“……盖《玉函山房•辑佚书》之法,……”盖勘校者未明《玉函山房辑佚书》乃清人马国翰以书斋之号名书。其虽广辑众书,终为一著,分而读之,误矣。此误亦为中华本所因仍。
三、《汉律考》
商务本此《汉律考》之勘校中疏误颇多,举其要者列次如下。
以其《汉律考•序》始,此《序》中疏误有四:
1、商务本《汉律考》之《序》云:“……《后书•安帝•纪•注》谓汉律今亡。……”
此语中存疑者一,确误者一:疑“《后书》”为“《后汉书》”之误,或为史家于《后汉书》之省称。程氏此著中“《后书》”一语凡数间,所涉亦汉人故事,疑确为省称《后汉书》之语。然校之余读他书,尚未见以“《后书》”省称“《后汉书》”之例,姑且疑存之。又,此中称“《安帝•纪》”,误也。史家引诸朝史记,于“纪”,通称《某书•某帝纪》,此亦为近世学者标点古籍之成法。此误为中华本因仍。
2、又云:“……《晋志》载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唐书•艺文志》所著录者,仅廷尉决事二十卷,廷尉驳事十一卷,建武律令故事三卷。《太平御览》尚引廷尉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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