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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九朝律考>勘校疑误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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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氏生当有清之季世,功成名就于民国,学问根植清学,以考据旧籍名于当世。着《论语集释》,取材甚广,论列诸说而间下己意,颇精审也,几欲与刘氏父子《正义》相媲美。程氏自谓清人考论,于吾国文化史居功甚伟,惜乎其用力未及于律学,乃发愿补之。此即《律考》之所为作,亦可知氏著此书所用心力之颇深也。及《律考》成,载誉而立,大有功于学术,其泽被后学者甚多,而吾法史后生更受莫大之遗惠焉。
是著一九二七年首印,一九三四年有重印。国朝以降,商务印书馆于一九五五年复予印行传布,然勘校不精,疏误多有。盖因其乃集体之为工,故远逊于名家独任之精作也。后之一九六三年,中华书局亦复印行是著,所惜余未见其书,不知如何。二○○三年中华书局印行是著简体横排本;二○○六年仲冬之月,中华书局印行是著繁体本之第二版,余得之。检读之余,乃知其所用之底本,即商务印书馆一九五五年刊行之旧版,虽于原勘校中疏误之处略有勘正,然错漏乖误多有因仍而未改者。惜乎!此又集体为工之结果欤?
亮也不敏,然颇好古,尤乐读旧书。近日检读,于是书中得数条可确认其勘校之为误者,又多有疑似为误者。乃草此文,兹据商务印书馆一九五五年刊行本(省称“商务本”)、中华书局二○○六年刊行本(省称“中华本”),依余所见,就其紧要,聊举其例。且明其误者,正之,使一误不传再三;举其疑者,存之,以就教于大方之家。如其愚有一得,或可于同学中发愿问道求学者稍有补益焉。今循其书所及之顺序论列如下:

一、《九朝律考•序》。
商务本于此《序》中疑误者有二,确误者亦有二。
《序》云:“昔刘知几作《史通》即毕,虑后世无识者,至于抚卷涟洏不能自巳。”此中“不能自巳”者,以“巳”字入此句,意不可通,盖“不能自已”之误也。因其笔划同且形酷似,其或为程氏手书传抄以至刊行之初即已为误,而后之校者亦未用心于此,故不得发而改也。此其疑者一。其二,“不能自已”下之句读原为逗号,疑当以句号为宜。此句略述刘知几事,文意至此已足,其下则程氏比刘氏行状而自述其志之语,不宜合为一句也。中华本于此二者具仍商务之旧。
又,《序》中“斯学浸微”之下,“今古律存者”之上,勘校句读为逗号。疑宜改为句号,因上句下句,分别二事,无任何直接之关联。此其一。
又,《序》之末处云:“马贵与王船山之流……”。此中“马贵与”即《文献通考》之著者马端临,“贵与”乃马氏之字。勘校者于此处所用人名标号仅及“马贵”二字,脱“与”于外,乃误“与”为连词之故而生误也。此二处中华本已予勘正,聊备一说,或可为好淘旧书者一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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